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第 3 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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