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第 二 條 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之獎懲,由各該機關、學校按權責核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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