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管制核子反應器設施,確保公眾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核子反應器:指裝填有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可控制之原子核分裂自續 連鎖反應之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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