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雇主,包含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災區重建工程得標廠商,及依其契約得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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