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第一項人員之退休金、前項人員之資遣給與標準,除依勞動基準法、工友管 理要點及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並一次 加發七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延後自願退休、資遣者,自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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