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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章節(外部版)

政府採購法 第 五 章 驗收 第 71 條 (限期辦理驗收及驗收人員之指派)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 ,並得辦理部分驗收。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 用單位會驗。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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