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第 52 條 (決標 ... 四、採用複數決標 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 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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