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之規定,有依法代表國家,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任免文武官員及授與榮典之權。99年總統對上述職權之行使,擇要分列於後。 一、公布法律 (一)官制 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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