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43481號函。 二、支給要件: 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各處室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延 長工作者為限;另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 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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