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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 一百年五月六日 第七十三條 (修正) 條文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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