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之行政處分,當事人自得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撤銷訴訟。」想請教為何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一項最後是寫「..撤銷訴訟」,一直看不懂?!違法之行政處分經過訴願不服後才提行政訴訟,那撤銷訴訟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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