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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17 條、大法官釋字535號 與員警取締作業實作 - 克理斯在 Baning~ - PChome 個人新聞台

話說我國行政罰法第19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於我國行政罰法中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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