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證人或鑑定人到場作證或鑑定,其得領之日費、旅費項目,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費。 第三條 證人或鑑定人住、居所與要求到場之行政機關非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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