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之送達(三) 應受送達人 原則:本人 法定代理人( 69I) 補正前仍得向無程序行為能力人送達( 69IV) 代表人或管理人( 69II、III、 70) 有二人以上時,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 程序代理人( 7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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