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比較圖我們就可以清楚發現,本條第2項與第3項本身並沒有具體修正,因此修正焦點集中在第1項。亦即,公法上一般請求權時效,因為本次修正之故,區別請求權人之性質,而區別其期間。如請求權人為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行政機關者,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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