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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十一講:行政處分綱要

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35):以行政行為取代行政處分,指官署為處理公法上之具體 ...... (A)積極的適用錯誤:應適用甲法規而誤用以法規,或應引用子條文而勿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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