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處分與行政命令之區低實益:因行政行為造成權益受侵韐之人民,提起行政 爭訟僅限於行政處分,不得對行政命令表示不 服(行政法院三十七年住字第四十八號住例、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住字第二一四七號住 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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