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項 一、為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機關應實施內部授權分層負責。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項行之。 二、本要項所稱行政機關,範圍如下: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省政府、省諮議會及其所屬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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