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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制度簡介-訴願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 綠 基 會 通 訊 17 定受處分者應為「行為人」或「物之所有 人」、「場所負責人」,其主體有所不 同,作成行政處分前如未先予確認,則可 能發生處分對象錯誤。又如空污法中,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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