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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 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 等以上,並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且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取得升 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受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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