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 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 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 職等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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