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四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十四日 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 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 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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