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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

工友退職赴大陸地區定居,惟居住未逾四年,且仍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等 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文件者,於返回臺灣後,若不具「工友退職 補償金發給辦法」第十二條所規定喪失領受權利之情事,仍得依該辦法 請領補償金,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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