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薪俸、加給及生活津貼,依下列規定支給之: (一)薪俸部分: 1.公務人員俸額,照附表二所訂數額支給。 2.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薪額及警察人員俸額,比照附表二公務人 員俸額數額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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