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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之官職等級 ,並不得高於轉任前之原職務等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人員」,係指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 ... 「行政、教育及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對照表 」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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