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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壹、 依據 一、教師法及教育部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台人字第0920072456號函:「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二、北府教學字第0930666241號:「臺北縣輔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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