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更為周妥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者、第七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及第八款教學不力 或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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