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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 - 植根法律網

藥物有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者,藥商、藥 局及醫療機構,應自公告或依法認定之日起,立即停止輸入、製造、批 發、陳列、調劑、零售;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並應於回收期限內回收 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依本法第七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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