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條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考試或於公務 人員任用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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