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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菸害防制法 86年3月19日公布 89年1月19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 則 第1條 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2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 菸品:指以菸草為原料加工製成之捲菸、雪茄、菸絲、鼻菸、嚼菸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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