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15原建 20130720新增)強制險除了不保本車駕駛人外,對於其他第三人,提供每人傷、殘、亡(含醫療20萬以內),最高合計僅170萬為限(2010年3月份起調高為180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部分條文」,於101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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