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社會服務事項,增進花蓮縣社會福 利館(以下簡稱本館)使用效能,特訂定本辦法。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短期使用場所:指按時段(以每四小時計次)申請使用本館會議室 、視聽教室或禮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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