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並掌控本縣轄區內營建剩餘 土石方流向及合法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收受剩餘土石方,避免處理過程 造成環境破壞與災害,以維護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市容觀瞻及水利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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