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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二 章 無線電通信設備技術規定

五、將呼號、船舶電臺相關識別碼及其他適用於該無線電通信設備之代碼予以明顯標示之。六、若船舶基於航行安全所設置之特高頻無線電話頻道之控制,應在船橋靠近指揮位置隨時可立即使用;需要時,該等設備應能自船橋兩翼進行無線電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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