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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中損鄰爭議事件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 完成基礎及地下室工程後停工,如無建築法第五十八條情事者,監造人應於七日內送安全鑑定書至本 ... 二、建築工程已完成頂層灌漿者,再有損壞鄰房之申請者,不在本處理程序之範圍內,其建築工程完竣後,得依法申領使用執照,惟起造人得依鑑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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