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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當事人非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 一、居住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當事人居住於大陸地區或香港、 澳門,而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為訴訟行為者,其在 途期間均為三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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