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所稱校車,係指本府所轄各級公私立學校、補習班自備之學生交 通車及在各縣、市政府登記有案之幼稚園、托兒所之幼童專用車。 第三條 本要點各管理機關權責劃分如左: 一、本府教育廳、社會處、交通處就主管業務負責督導考核。 二、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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