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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十二條 (修正) 條文 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或學校依法任用、聘任、派用之現職公務人員(以下簡稱省級公務人員),配合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而移撥安置者,由各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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