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974年行政院衛生署訂定『環境衛生害蟲驅除業執行業務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環境衛生害蟲驅除業(即病媒防治業之前稱)分管理員(即病媒防治專責人員)與技術員,兩者均需接受不同課程的專業訓練,經學科術科測驗及格始可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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