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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首頁 > 業務查詢 > 非訟中心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一)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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