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說明: 「人證姓名或物證名稱」欄:請記載欲聲請調查證據的人證之姓名或物證之名稱。 「住居所或所在處所」欄:人證請載明該人之住居所;證物請註明在何單位可調得。 「待證事實」欄:請簡要記載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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