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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臺灣地區銀行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辦理前條第六款授信業務之總餘額,加計其對第三地區法人辦理授 信業務且授信額度或資金轉供前項第一款所定客戶使用之總餘額,不得超過第三地區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上年度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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