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 簽署 ....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人員,其涉及國家機密之認定,由(原)服務機關、 委託機關或 ... 之臺灣地區企業,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不受前六項 及第九十五條 .... 三、僱用之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強制出境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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