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鑿井之條件) 於管制區內鑿井,以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自來水廠水源,有不能充分利用地面水之困難,為應緊急需要,必 須利用地下水者。 二、白來水系統不能供應之地區,但以發給臨時用水執照,且用水量以 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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