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其他使用分區不包括農業區暨保護區。但依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 例開發之工業住宅區,按前項第一款之甲、乙種建築用地及住宅區之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本規則所稱正面路寬、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其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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