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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