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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

第三條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須符合毗連土地使用分區之臨時建築使用細目。毗連. 二種以上土地使用分區時,其臨時建築使用細目之認定方式如下:.

www.udd.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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