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臺北市為防制空氣污染,提昇空氣品質,特設置臺北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三項、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及臺北市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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