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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 臺北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備註:1.營業場所有關建築物之使用,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2.工商職業團體為符合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之法人團體。 3.仲裁機構應依仲裁法成立。 點閱: 5634 資料更新: 2012-4-12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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