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實施對特種建築物之安全檢查與使用管理,維護公眾利益及安全,特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特種建築物係指:依建築法第九十八條,經行政院許可即 得建築、使用,未向主管機關請領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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